《广东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舆情管理规范(2024 版)—— 构建上市公司舆情风险全流程防控体系》
2025-06-27 11:14:29每日科技网
2025-06-27 11:14:29每日科技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度目的
为提升广东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舆情应对能力,建立科学高效的快速反应与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化解舆情对公司股价、商业信誉及生产经营的潜在风险,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舆情定义
本规范所称舆情包括:
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发布的公司负面报道;
社会传播的可能损害公司形象的传言或信息;
影响投资者决策、导致股价异常波动的市场信息;
涉及信息披露且可能对证券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三条 舆情分级标准
级别 | 判定标准 | 典型情形 |
---|---|---|
重大舆情 | 传播范围广,严重影响公司形象或经营,已引发股价异动或可能导致重大损失 | 媒体深度调查报道、监管问询事件 |
一般舆情 | 未达到重大舆情标准的其他负面信息 | 区域性媒体质疑、小规模传言 |
第二章 组织体系与职责分工
第四条 管理原则
公司舆情管理实行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快速响应、协同处置” 原则,构建标准化应对体系。
第五条 组织架构
设立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 “舆情工作组”):
组成:公司管理人员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
领导机制:由董事长担任组长(特殊情况可授权总裁代行职责)
第六条 工作组核心职责
决策启动 / 终止舆情处置机制;
评估舆情风险等级,制定处置方案;
统筹对外宣传口径,协调媒体沟通;
负责与广东证监局、深交所的监管沟通;
督导危机处置全流程。
第七条 信息采集职责
董事会办公室作为舆情信息中枢:
实时监测媒体信息,建立 7×24 小时预警机制;
分析舆情传播路径,评估潜在影响范围;
对重大舆情需 30 分钟内形成《舆情简报》上报工作组。
第八条 档案管理要求
建立电子 / 纸质双档案系统,记录要素包括:
舆情来源(媒体名称、链接)
核心诉求(质疑点分类)
处置 timeline(响应时间、措施、效果)
需附《舆情处置效果评估报告》
第三章 处置流程与标准
第九条 处置原则
黄金 4 小时响应:重大舆情须在 4 小时内启动核查程序;
双线沟通机制:媒体沟通与监管报备同步进行;
法务合规前置:所有对外回复需经法务部合规审查;
危机转化思维:将舆情处置与品牌建设结合。
第十条 分级报告流程
信息发现:业务部门 / 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1 小时内)
初步研判: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30 分钟内)
高层决策:董事会秘书→舆情工作组(1 小时内)
监管报备:重大舆情须 2 小时内报广东证监局、深交所
第十一条 一般舆情处置
由董事会秘书牵头处置:
24 小时内完成事实核查
通过投资者互动平台 / 热线进行针对性回应
每 3 日提交《舆情跟踪报告》
第十二条 重大舆情处置
启动应急响应机制:
成立专项小组:
核查组(业务部门主导)
媒体组(董办 + 公关公司)
合规组(法务 + 审计)
处置措施:
与媒体沟通,争取更正 / 删除(24 小时内)
召开内部情况通报会(48 小时内)
发布澄清公告(需中介机构核查的 7 日内完成)
恢复管理:
30 日内完成《危机处置后评估报告》
修订相关内控制度
第四章 责任追究机制
第十三条 内部追责标准
违规行为 | 处罚措施 | 经济赔偿标准 |
---|---|---|
迟报 / 漏报舆情信息 | 通报批评 + 绩效扣罚 | 按损失额 10%-30% 追偿 |
擅自对外披露敏感信息 | 撤职 + 解除劳动合同 | 全额赔偿 + 法律追责 |
利用舆情信息内幕交易 | 开除 + 移送司法机关 | 按《证券法》追责 |
第十四条 外部责任追究
对中介机构 / 顾问的追责情形:
擅自披露未公开信息
出具虚假核查意见
泄露舆情处置方案
注:需在服务协议中明确违约责任条款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解释修订
本规范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与修订,每年一季度开展适用性评估。
第十六条 冲突处理
本规范与法律法规冲突时,以国家规定为准;与《公司章程》冲突时,报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七条 生效日期
本规范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原《舆情管理制度》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