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湖南复新龙脑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信息(晃市监处罚(2023)20号)
2023-06-14 15:17:25中国质量新闻网
2023-06-14 15:17:25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据信用中国(湖南)网站消息,近日,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市场监管局对湖南复新龙脑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晃市监处罚(2023)20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晃市监处罚(2023)20号 |
处罚类别 | 罚款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06-06 |
处罚内容 | 一、处以罚款600元,上缴国库。 |
罚款金额(万元) | 0.06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0.0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违法行为类型 | 当事人在非药品、医疗器械商品互联网广告中发布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使用医疗用语,使用易使推销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用语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 |
违法事实 | 当事人在非药品、医疗器械商品互联网广告中发布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使用医疗用语,使用易使推销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用语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关混淆的用语”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处罚 |
处罚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二)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 |
处罚机关 | 新晃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431227MB0T86859X |
数据来源单位 | 怀化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431227MB0T86859X |